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报备材料包括: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士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程专家库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士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士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士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士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士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士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